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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析:为何抑郁症患者能被免除刑事责任
先兆不同[9],李从培研究结果与此相一致[7]。对此类患者一般综合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。
本组资料亦显示,情感性精神障碍的女性病人性受害案占相当高的比例,其特点是躁狂症患者在其独处或单身外出时,遭异性挑逗或被施以小恩小惠后即积极甚至主动配合而成奸,有的甚至被反复多次多人加害,事后不报案亦无获利;抑郁症则多因精神运动抑制无力反抗而受害,但亦有个别轻性抑郁者为排遣情绪不适而主动受害。说明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尤其女性躁狂症,在发作时虽可能对两性行为的辨认能力保持尚好[8],但由于情感的高涨及情欲的亢奋,已基本上不受正常的性道德观、性社会价值观所约束,使之对两性行为的控制力大大削弱。本组中多数加害人均为其偶然相遇的陌生异性,一拍即合,根本无情无利可言,与正常人为获利目的明显不同,其性行为仍属于精神病理性行为。故一般应评为无性自卫能力及限定性自卫能力,少数病情较轻并有获益者可评为完全性自卫能力。
本组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其他涉法行为如诉讼、上访等,因在发作期,不能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,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法律意思,因而评定为无相应的法律能力。
参考文献
1.沈渔村主编.精神病学.第3版.北京:人民卫生出版社,1994:627
2.李从培主编.司法精神病学.第1版.北京:人民卫生出版社,19:254
3.王克威,唐培根.情感性精神障碍的56例分析.临床精神医学杂志,1993,3:161
4.李沛享.情感性精神病的犯罪特征与责任能力分析.四川精神卫生,1997,10:100
5.魏庆平,胡隆珊.抑郁患者违法的特点和责任能力.四川精神卫生,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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