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抑郁病发作 害死四龄童 罪犯左从义获无期徒刑
晨报讯 以杀人来求自杀,这样的想法似乎只有左从义才有。在残忍地将4岁的男孩杀死后,又将其抛尸井中。近日,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,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左从义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今年4月18日下午5时许,庐江县公安局万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:万山镇长冲村古宕村民组左某某家中院内水井内发现一小孩,不知是死是活。接警后,万山派出所随即赶到现场初查发现男孩小志(化名)已死亡。庐江县公安局立即派员到现场展开调查。经初步查明,同村的左从义有重大作案嫌疑,且左从义已逃跑,不知去向。为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,办案民警对左从义的父亲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,并从外围收集左从义的社会关系。与此同时,办案民警获得一条重要线索:左从义正在逃往常州方向的途中。经当地警方协助,左从义被抓获。
23岁的左从义见到办案民警并没有流露出惊讶的表情,似乎一切都在他的意料之中。办案民警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杀死小志,左从义的回答让办案民警吃惊。左从义说他早就有杀人的想法了,因为他想自杀,但没有勇气,所以想通过杀人来得到应有的惩罚。杀人的对象也选了好几个,被杀的小志就是其中的一个。
法院审理查明,4月18日中午,左从义将四岁的被害人小志带至左的叔叔家中,欺骗小志要与其捉迷藏,将其捂死。被告人左从义害怕小志未死,又将其从床上抱起扔进院内水井里,锁上大门逃离现场。案发后,经法医鉴定,死者小志系因被捂嘴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。
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认为被告人左从义患双相障碍,作案时处于抑郁发病期,对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不完整及控制能力削弱,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左从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被告人左从义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左从义案发后潜逃,虽并非主动投案,但是在其亲属积极配合,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抓捕的情况下,及时将其抓获归案,可视为自动投案。归案后,又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符合自首条件,可从轻予以处罚。据此,作出上述判决。
(翟福琼 周永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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