热门测试 |
|
|
|
|
||||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热门栏目 |
焦虑症和抑郁症的区别 |
||||||||
热门专题 | |||||||||
|
|
|
|
|
对于精神病人犯罪,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: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;在必要的时候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”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、第120条、第121条的规定,对精神鉴定的提起,只能由侦查机关提起。或者由“犯罪嫌疑人、被害人提出申请,”由侦查机关决定是否进行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。”
这样,便存在一个精神鉴定能否被提起的问题。如果真是精神病人作案,而又提不出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学鉴定,就会使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。司法实践中,对疑似精神病人而不予精神病鉴定的不在少数,这已严重侵犯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。据了解,执法机关不愿意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:
一是侦查、检察、审判人员对精神病学知识的知之甚少,往往难以发现作案人的精神病倾向,而将其当作正常人进行处理,故不可能启动精神鉴定程序。
二是出于感情的原因,认为犯罪嫌疑人杀人较多,引起了较大的民愤,如果鉴定为精神病人,他就免死了,这样会引起群众对侦查和司法机关的不满,从而影响“安定团结”,还不如就这样装糊涂,判他个死刑得了。
三是出于侦查人员的立功心理,往往对于犯有杀人强奸等恶性事件的精神病人,不愿意进行精神病学鉴定。否则,将可能降低或?{煞他的侦破功劳。
四是有些行政官员出于保一方平安的心理,或出于对舆论和行政的干预等原因,而故意对有疑似有精神病的嫌疑人不予精神鉴定。
而另一方面,凡精神病人作案受害人的利益也往往难以得到保护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33条,虽然作了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”的规定,但是由于家中有精神病人的家庭,往往会因为家中有了个精神病人而穷困潦倒家徒四壁,其家属或监护人根本
上一页 [1] [2] [3] [4] [5] [6] [7] 下一页
你可能还对以下文章感兴趣:
最新热点 | 最新推荐 | 相关文章 | ||
没有相关常识 |